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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1320964875987193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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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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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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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3209648759871933110224G7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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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7条】【第1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第126条】【第1款】【第1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2880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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