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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标注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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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标注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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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3209648759871933110224L6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第27条】【第1款】【第4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27条】【第1款】【第5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名称 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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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2872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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