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13209648759871933110224L6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第27条】【第1款】【第4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27条】【第1款】【第5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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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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