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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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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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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320965872168489311021866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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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9条】【第2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43条】【第1款】【第2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4242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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