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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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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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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2864J311022127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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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立案报告【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保存证据。【展开】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告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080460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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