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73269U3000430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补正或退回【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 | 办结【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一 |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