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1320964875987193311022425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且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经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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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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