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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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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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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320964875987193311022489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第84条】【第1款】【第2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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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69727【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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