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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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1320964875987193
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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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TE13209648759871933110124015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