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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编码: | 11110109758243786M5112011259006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设定依据: |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5号)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就业、升学、参军及户口转出原区(县)或本市,区(县)劳动部门均应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失业人员升学、参军后,有关单位分别持《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二)失业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局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办理提取档案手续.【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第二十条登记失业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的,应向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附件8)、户口变迁证明或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出手续,新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入手续。【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一、调整的相关内容(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及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和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附件1)。【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4号)第八节 街道(乡镇)日常管理,档案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劳动力申请开具档案证明时,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其他管理与服务开具证明]记载开具证明的内容,同时打印《失业人员证明信》。【展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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