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12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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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