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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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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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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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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12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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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84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2007〕7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1条】【第1款】【第4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第66条】【第2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展开】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4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14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6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
【部门规章】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9条】【第2款】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35条】【第2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70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三层1号接待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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