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12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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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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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84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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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2007〕7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1条】【第1款】【第4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第66条】【第2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展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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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14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6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
【部门规章】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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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9条】【第2款】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35条】【第2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