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2
TE1234560000796123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补足备用金,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TE12345600007961233110224412000
0
33c845de-9543-4e8d-8cd1-becddf618c39
0654c9a4-b9ac-11e9-90a7-00fff2253a5c
2^3
02
房山区市场监管局
110111000000
{"VERSION":"20200430","ONLY_ID":"13db782a-81ed-11ea-8de7-fa163e4f9ad9"}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补足备用金,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234560000796123311022441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310117【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