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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TE1234567890987656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对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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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房山交通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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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房山区

对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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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234567890987656311030703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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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情况紧急的,立即实施。【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处理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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