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753Q311020401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由市或者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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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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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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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第33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科学技术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