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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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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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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2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第1款】【第3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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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70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三层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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