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12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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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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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9条】【第1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57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