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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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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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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3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行为进行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第1款】【第7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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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70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三层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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