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11061101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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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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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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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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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应为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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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发〔2021〕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许可机关要在其取得许可后三个月内对履诺情况开展核查,申请人应按承诺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