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81150311021645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第34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14条】【第1款】【第2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6条】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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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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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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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条】【第1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2条】【第2款】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 【第5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展开】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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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条】【第1款】【第1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第14条】【第1款】【第1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第5条】【第1款】【第2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5条】【第1款】【第4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12条】【第1款】【第1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6条】【第1款】【第8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34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14条】【第1款】【第2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6条】【第1款】【第6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第6条】【第1款】【第4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6条】【第1款】【第7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第14条】【第1款】【第3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8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5条】【第1款】【第3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第6条】【第1款】【第3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12条】【第2款】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13条】【第1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5条】【第1款】【第6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2条】【第1款】【第2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第5条】【第1款】【第5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第15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6条】【第2款】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13条】【第2款】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第3款】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5条】【第1款】【第1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6条】【第1款】【第2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12条】【第1款】【第3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5条】【第2款】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6条】【第1款】【第5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第14条】【第1款】【第4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