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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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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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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330336391R311022122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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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376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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