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1330336391R311022122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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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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