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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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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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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8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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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70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三层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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