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MB013148123113249166000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教委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 ||
受理条件 | 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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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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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1、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审查 | 5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展开】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展开】 | |||
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系统引进外方合作办学者优质教育资源; 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展开】 | 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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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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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提交所有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光盘(PDF版); 3、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4、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5、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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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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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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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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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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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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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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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章第五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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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