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3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第1款】【第9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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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