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02
111101110000778417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38000
0
f6fe507b-11da-49da-afa5-ebe822c2f221
0647d144-b9ac-11e9-90a7-00fff2253a5c
2^3
02
房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11000000
{"VERSION":"20211231","ONLY_ID":"25c4fbde-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11126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0647d144-b9ac-11e9-90a7-00fff2253a5c"}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3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第1款】【第9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70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三层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 【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