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8986X3000163105007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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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往来港澳签注签发(探亲签注-市级) | 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团队旅游签注-市级) | 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往来港澳签注签发(个人旅游签注-市级) | 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签发 | 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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