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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11000078334A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迎风街道办事处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接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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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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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山区迎风街道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接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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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8334A511027042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迎风街道办事处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迎风街道办事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处罚的行为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未进行分类处理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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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8条】【第3款】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 余垃圾。
【第74条】【第3款】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 容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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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13432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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