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8449G511027043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处罚的行为 | 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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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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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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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