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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直辖市权限)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12MB1618822A3000131110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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