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826311021002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77条】【第1款】【第4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74条】【第1款】【第4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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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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