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2MB1618822A3110224F2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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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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