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K0000228X6300043005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提供资料齐全且内容填写完整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一、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 |||||||
(一)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08〕1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