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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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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1次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第二十一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就业意愿摸查情况提供下列针对性服务: (一)对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主动采集其求职登记信息和精细化服务信息,录入其个人服务台账; (二)对表示有就业意愿但暂不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跟踪摸查服务,及时了解其就业意愿变化情况;对出现生育、陪护家人等情况的,可适当调整跟踪摸查时间,但两次摸查间隔最长不超过30天。对跟踪摸查3次(含)以上仍不进行求职登记,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就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不再提供相关公共就业服务; (三)对跟踪摸查3次(含)以上仍表示无就业意愿且不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及时向就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不再提供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第二十一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就业意愿摸查情况提供下列针对性服务: (一)对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主动采集其求职登记信息和精细化服务信息,录入其个人服务台账; (二)对表示有就业意愿但暂不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跟踪摸查服务,及时了解其就业意愿变化情况;对出现生育、陪护家人等情况的,可适当调整跟踪摸查时间,但两次摸查间隔最长不超过30天。对跟踪摸查3次(含)以上仍不进行求职登记,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就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不再提供相关公共就业服务; (三)对跟踪摸查3次(含)以上仍表示无就业意愿且不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及时向就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不再提供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新增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中的困难人员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来源:《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6: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南街231号院1号楼二楼14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09739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南街231号院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14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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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201124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K00176802P51120112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K00176802P511201124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就业困难人员摸查服务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本人递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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