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910K311021347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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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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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年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展开】 | 现场检查笔录【展开】 | |
立案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展开】 | 立案审批表【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决定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展开】 | 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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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3条】【第1款】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65条】【第2款】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