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849W311021007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监督对象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 | ||
处罚的幅度 | 【第14条】【第1款】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14条】【第2款】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第25条】【第1款】【第3项】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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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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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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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第1款】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14条】【第2款】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第25条】【第1款】【第3项】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