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742H311021874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兽药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1条】【第1款】【第1项】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11条】【第1款】【第2项】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第11条】【第1款】【第3项】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第11条】【第1款】【第4项】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第11条】【第1款】【第5项】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第11条】【第2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22条】【第1款】【第1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第22条】【第1款】【第2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第22条】【第1款】【第3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22条】【第1款】【第4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第22条】【第2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22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56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