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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100000928300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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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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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00000928300311021109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4条】【第2款】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1条】【第3款】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处罚的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7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结果名称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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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政府令〔2007〕19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1条】【第3款】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37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条】【第1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4条】【第2款】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0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4457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北楼西大厅人力社保执法队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仓上街16号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平房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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