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8300311021109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4条】【第2款】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1条】【第3款】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
处罚的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7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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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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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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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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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2007〕1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1条】【第3款】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37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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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条】【第1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4条】【第2款】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展开】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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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0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