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8300311021109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4条】【第2款】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1条】【第3款】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7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