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93569G300043008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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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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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 完整【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申报代办退税。 5.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6. 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展开】 | 符合资料的即时办结,不符合规定的 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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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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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 |||||||
(一) |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
(一)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
(一)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 |||||||
(一) |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 |||||||
(一)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六、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 |||||||
(一)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七、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一) |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还应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还应报送 | |||||||
1 |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还应报送 | |||||||
1 |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还应报送 | |||||||
1 | 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还应报送 | |||||||
1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六)、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报送 | |||||||
1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文件、发行许可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七)、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报送 | |||||||
1 |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八)、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还应报送 | |||||||
1 |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 |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 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5 | 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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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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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