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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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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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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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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0000093630U311027020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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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7条】【第1款】【第4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42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第42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第42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42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42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42条】【第1款】【第6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041780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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