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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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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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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00000928300311021108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30条】【第1款】【第1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30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第30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第30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30条】【第1款】【第1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30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第30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第30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结果名称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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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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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94457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北楼西大厅人力社保执法队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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