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0MB197411443110224F3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42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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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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