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849W311021006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收费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14条】【第1款】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购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无收费收据的,不得收费。 【第18条】【第1款】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使用收费收据,并且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设置举报设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22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㈡、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收费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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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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