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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费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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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收费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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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0000092849W311021006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收费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第14条】【第1款】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购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无收费收据的,不得收费。 【第18条】【第1款】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使用收费收据,并且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设置举报设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22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㈡、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收费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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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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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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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10)6946849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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