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93569G300043007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征收结果名称 |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完整【展开】 | 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或退回。【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完整【展开】 |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或退回。【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一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96]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