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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医疗保障局
单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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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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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医疗保障局
工作日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早8:30-9:00;晚17:00-17:30)
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人力社保专区登记征缴科1-5号窗口;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一层综合窗口
1、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对于企业名下无正常缴费人员、支付人员,无在途业务且无社会保险费欠缴的企业,医(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市场监管局推送的信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无需企业再单独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非企业单位仍需持相关材料前往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上级批准撤销批文的复印件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去经办前台办理。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表格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单位名下无正常缴费及支付人员,盖章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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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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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对于企业名下无正常缴费人员、支付人员,无在途业务且无社会保险费欠缴的企业,医(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市场监管局推送的信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无需企业再单独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非企业单位仍需持相关材料前往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上级批准撤销批文的复印件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去经办前台办理。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表格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单位名下无正常缴费及支付人员,盖章是否清晰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早8:30-9:00;晚17:0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人力社保专区登记征缴科1-5号窗口;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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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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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人力社保专区登记征缴科1-5号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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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112041044006 事项编码 11110110MB198758033112041044006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0MB198758033112041044006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医疗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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