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93569G300043008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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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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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岗接收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对以下内容:(1)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2)出口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信息齐全、有效。核对无误的,出具受理通知,将资料传递至审核岗【展开】 | 核对有误的,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核。【展开】 |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核。【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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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
(一)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 | |||||||
(一)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还需提供 | |||||||
(一) | 书面说明文件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 |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 | 加工贸易手(账)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六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七 |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八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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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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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