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93569G300043008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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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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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展开】 | 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展开】 | 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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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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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 |||||||
(一)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 |||||||
(一)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委托出口货物 | |||||||
(一) | 代理出口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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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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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第(三)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