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849W311021011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7条】【第1款】【第1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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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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