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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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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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029348W3000112102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法定机关
区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3、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填写完整并签字写日期,扫描上传至律师管理系统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办理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跨省、市变更执业机构
(一)、异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律师执业档案接收公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劳动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六)、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本地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须提交告知承诺完整文书,申请人亲笔签名
(二)、劳动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须双方签字盖章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变更兼职律师执业机构书面意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一)(一)
1、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情况登记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齐全;2签名或印章清晰有效;3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问:承诺书是否本人签字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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