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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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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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786121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自然人、其他组织
承诺件
11110221000029348W3000112105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初审件
30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法定机关
区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3、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二)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三)分所有自己的住所;
(四)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五)分所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办理结果:出具审查意见,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司法局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二)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三)分所有自己的住所;
(四)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五)分所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办理结果: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3、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同城分所决定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自助柜
一、关于办理新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后续程序风险的提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
或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同城分所后续程序风险的提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
四、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住所使用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如不愿提交承诺书,则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其他补充材料。
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住所使用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如不愿提交承诺书,则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其他补充材料。
五、外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
或同城分所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
六、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设立申请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总所盖章
七、总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需要总所盖章
八、外地总所派驻北京分所的律师名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九、外地总所派驻北京分所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十、外地总所派北京分所派驻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结果名称: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结果样本: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X(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doc
有效时间:
无时限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问:新所设立需要看办公场地吗
答:设立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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