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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dj.beijing.gov.cn/bs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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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延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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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110114000000

申请延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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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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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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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071801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3720G3000132123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办法办理申领手续。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总局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四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0112670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办法办理申领手续。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清晰准确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办理结果: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变更(延续)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网上下载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北京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可容缺后补)

样例下载

三、工作总结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内容包括:承担安装、维护的重要工程,投资、收入情况,依法经营情况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结果名称: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结果样本: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png

有效时间:

两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发布并施行;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依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依据名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广发〔2010〕2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1.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变更(或延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变更延续申请(网上下载)(原件1份)2、许可证(原件)3.如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还需提供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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