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昌平区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11110000000102816Q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E67000
0
06618f53-30c5-4f2e-b274-31c426ac80d4
9048a009-2223-48f0-8d11-0317e57fcf98
2^3
02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110114000000
{"VERSION":"20240415","ONLY_ID":"19d1c4f1-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POWER_NAME":"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35628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9048a009-2223-48f0-8d11-0317e57fcf98","ALIAS_NAME":"","EMPOWER":"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E6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生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2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67条】【第1款】【第1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第67条】【第1款】【第2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第67条】【第1款】【第3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67条】【第1款】【第4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
【第67条】【第1款】【第5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
【第67条】【第1款】【第6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六)贮存条件;
【第67条】【第1款】【第7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第67条】【第1款】【第8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67条】【第1款】【第9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125条】【第2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4782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非常满意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非常不满意0%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