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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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103691D3000730013000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5(工作日)
15(工作日)
网上预约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2.资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不涉及此环节
办理结果:不涉及此环节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1.问: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哪些指标进行评定?
答: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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