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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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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110114000000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注销

到现场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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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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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786121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029348W3111009012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受理在各区,各区办理该项的地点见各区办事指南;终审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北京市司法局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sfyw.sfj.beijing.gov.cn/lsgl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北京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已在当地完成注销手续,所有人员已撤回总所后,应当在北京行政审批系统中对该分所信息进行注销。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北京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已在当地完成注销手续,所有人员已撤回总所后,应当在北京行政审批系统中对该分所信息进行注销。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北京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已在当地完成注销手续,所有人员已撤回总所后,应当在北京行政审批系统中对该分所信息进行注销。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区司法局进行审查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北京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已在当地完成注销手续,所有人员已撤回总所后,应当在北京行政审批系统中对该分所信息进行注销。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准予注销的,生成系统数据。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注销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总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分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分所注销批文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注销

结果名称: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注销

结果样本: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注销样本.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1.问:材料不全可以办理吗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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